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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法律........

發問:

"58/93/M號法令 23條第六款" 幫我搵個條法律既內容!!!唔該!!

最佳解答:

你需要的法令為58/93/M號, 是澳門政府公報第一組, 公報編號為42/1993, 刋登日期為1993年10月18日, 其內容為"通過社會保障制度--若干廢止"。 法令內容很長可參考以下網址, 或直接 ”點擊(CLICK) ”入 http://www.imprensa.macau.gov.mo/bo/i/93/42/declei58_cn.asp 而關於法令第23條第六款的內容, 請參考節錄如下: 第二十三條 (開始、期間及終止) 一、失業津貼之發放係以十二個月為一期,自在勞工暨就業司之就業輔導組登錄之日起算,每期最多可發放九十日之津貼。*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1/96/M號法令 二、自上款所指登錄之日起最少十五日內仍處於失業狀況者,可獲支付失業津貼。 三、申請失業津貼之期限為三十日,自失業狀況終止之日起算或自第一款所指之期間終止之日起算,但不妨礙下款之規定。 四、失業津貼可應受益人之申請,以十五日為一期支付,該受益人須在每一期末遞交申請書。 五、申請書應附同勞工暨就業司之有關文件,該文件確認受益人已在就業輔導組登錄,且未曾拒絕接受與其專業能力相符合之工作。 六、非自願失業狀況一旦終止,享有失業津貼之權利即消滅。 註:本資料內容源自澳門官印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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