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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緩人士離港超過60天.每日扣幾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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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緩人士離港超過60天.每日扣幾錢?? 有無人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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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援及公共福利金計劃申請人在領取援助/津貼後的離港寬限 綜援計劃 綜援受助人在付款年度內(每年由7月1日起計算至翌年6月30日為一個付款年度)如離港不超過下列期限,其獲發的援助金額將不會受到影響: (甲)60歲或以上或傷殘受助人的離港寬限期為每年180天; (乙)其他類別受助人的離港寬限期為每年60天。受助人如因特殊理由須離港超過60天,社署署長可酌情考慮延長有關的離港寬限期至最多90天。 公共福利金計劃 公共福利金受惠人如在付款年度內居港不少於90天,則該年度可離港最多240天(適用於2005年10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付款年度)而不影響其領取津貼的資格。 如受惠人在付款年度內居港少於90天,他/她不會享有任何離港寬限,他/她只會獲發在居港期間的津貼。 註: (1)公共福利金計劃下所指的付款年度,是由申請人符合資格領取津貼的日期起計的每12個月(例如,申請人由2005年10月3日起領取津貼,其個案的第一個付款年度為2005年10月3日至2006年10月2日,而第二個付款年度為2006年10月3日至2007年10月2日)。 (2)公共福利金計劃下每個付款年度的離港寬限,在2005年10月1日開始由180天放寬至240天。如付款年度開始日期是2005年10月1日或之後,受惠人在該年度的離港寬限是240天。 (3)如付款年度開始日期是2004年10月2日至2005年9月30日的任何一日(這些付款年度均涉及2005年10月1日),受惠人在該年度的離港寬限用下列方程式計算: 付款年度開始日期至2005年9月30日的日數x +2005年10月1日至付款年度終止日期的日數x =全年離港寬限(以整數計) 180天240天 365天365天 (4)如受惠人有需要在香港以外地方就學(只適用於傷殘津貼受惠人)或從事有薪工作而又能提供文件予以證明,有關的離港日數可獲考慮豁免計算。 (5)如受惠人因病需要在香港以外地方就醫以致離港日數在一個付款年度內超過離港寬限,社署署長可酌情考慮豁免超出離港寬限的日數,但受惠人必須提供足夠理由和文件證明以及在該付款年度內在香港居住不少於90天。 你也可登入這個網址~更多了解: http://www.swd.gov.hk/tc/index/site_pubsvc/page_socsecu/sub_ssallow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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